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愷文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詠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愷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愷文因受刑人即被告張詠勝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
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已獲釋放等
節,有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11年7月25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
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依法傳
喚,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有新北地檢通知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
檢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迄今仍逃
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PCDM-113-聲-3806-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