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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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張良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36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4

MLDV-114-司促-896-2025021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邱鄧金妹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207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04

MLDV-114-司促-330-20250204-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明鋒原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 樓之5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 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 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一通訊地址苗栗縣○○ 市○○路00巷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1-17

TCDV-114-司促-1636-2025011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藍巧如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54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28-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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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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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林念慈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3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32-2025011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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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徐玉運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304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2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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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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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黃錦煥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3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3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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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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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馮明棠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078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27-20250115-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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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吳銘薰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47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15

MLDV-114-司促-333-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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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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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債 務 人 劉筆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15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1-07

MLDV-114-司促-149-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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