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牛彥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郁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附表記載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CH245128)1
紙之提示日為民國113年12月12日,惟本件聲請遞狀日期為1
13年12月6日,聲請人顯無從於113年12月12日持票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陳明本件是否於票載到日113年9月20日
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屆期提示)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票-1129-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