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慈明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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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怡雯 黃佩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雯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佩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2,98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怡雯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1,8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佩瑛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3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0000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3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0000元 陳怡雯、黃佩瑛 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9-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旻恩 詹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旻恩前就讀常春藤高中及慈明高中時,邀同 債務人詹育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8,3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旻恩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9,24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育 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11元 詹育宗、詹旻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30929元 詹育宗、詹旻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11元 詹育宗、詹旻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0929元 詹育宗、詹旻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4-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書誠 邱詩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書誠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邱詩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1,17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書誠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1,17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詩媛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邱詩媛、許書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邱詩媛、許書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1-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尚霖 李珮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尚霖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珮汝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0,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賴尚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珮汝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00元 李珮汝、賴尚霖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00元 李珮汝、賴尚霖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3-20241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瑀琦 債 務 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瑀琦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吳俊賢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64,7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瑀琦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4,7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俊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3-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瑋蓁 陳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瑋蓁前就讀慈明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陳玉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9,9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瑋 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 6,22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玉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0元 陳玉珊、陳瑋蓁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20元 陳玉珊、陳瑋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72-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羿萱 許傳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羿萱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傳助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65,2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羿萱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5,2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傳助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2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2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41175元 許羿萱、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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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語潔 王妍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語潔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妍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30,9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語潔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94,0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 妍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9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0984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9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0984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40000元 王妍菲、陳語潔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24-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文彥 債 務 人 許傳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文彥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許傳助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38,3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許文彥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38,3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許傳助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9189元 許文彥、許傳助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30-20241211-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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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之柔 林娟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郭之柔前就讀慈明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林娟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8,88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郭之 柔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 16,4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娟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987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9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87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4865元 林娟慧、郭之柔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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