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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俊諺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4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已清算完結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並已清算 完結)之債權受讓人,並另提出更正後之最新債權人清冊。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44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 三、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四、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至113年10月 15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的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琬庭、陳沛妤、陳柏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聲請人本人之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周琬庭之111年度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0-18

CYDV-113-消債更-245-20241018-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榆鈞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關於債權人清冊:   ⑴是否另有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茲因於民事強制執行前案查詢清單,曾有前開執行債權人紀錄),請予查明。   若有,請陳報債務金額,並更正補充於債權人清冊。  ⑵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112年度、配偶111年度、11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2024-10-15

TCDV-113-消債補-531-20241015-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徐寶婕即徐詩涵即徐寶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4人×10份×51元=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至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原本到院(請勿用 影本代替)。另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之債權人清冊,所陳報 之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已讓與新 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將債權人名稱及債 權數額一併更正,並製作表格逐一列舉:⑴債權人姓名或名 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⑵債權之數額、是否有擔 保或優先權;⑶債權之種類、原因。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13年5月20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為何聲請狀 所載現住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該現住地房屋 係何人所有?為何另外承租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而支出每月22,000元之租金?並請提供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 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聲 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到院(記事勿省略),並請說明 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則原因為何 ?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 ,即自111年5月20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女兒,惟仍請具體說明其目 前係就讀高中或大學?是否有打工?另一併說明應扶養聲請 人之父、母、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分擔費用 之原因?對其負扶養義務者有幾人?而該受扶養之人實際居 住地為何地?是自用住宅或租賃房屋?與何人同住?並提出 自用住宅或租賃房屋之相關證明、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 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1年5月20日日至113年5月19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 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 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1年5月20日日至113年5月19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又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費用 每月約26,225元(不含扶養費),顯已逾111年至113年度新北 市政府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乘以1.2倍之標準,聲請人應提 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5月20日起 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 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 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 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自113年5月20 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之消 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 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現每 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5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5 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 5月20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2024-10-04

PCDV-113-消債更-62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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