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光商工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心妤 羅秉華(原名:羅浤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心妤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智光商工期間,邀 債務人羅秉華即羅浤丞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 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44,66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 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 債務人羅心妤113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 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 3年6月7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羅秉華即羅浤丞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0,300元整,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00元 羅心妤、羅秉華即羅浤丞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40300元 羅心妤、羅秉華即羅浤丞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00元 羅心妤、羅秉華即羅浤丞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0

PCDV-113-司促-33225-202411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嘉祥 王寶秀 一、債務人王寶秀、李嘉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 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嘉祥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私立能仁家商邀同 債務人王寶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下同)均為 3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 額總計43,84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嘉祥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0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9月24日,將該筆貸款 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王寶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06元 王寶秀、李嘉祥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706元 王寶秀、李嘉祥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6元 王寶秀、李嘉祥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510-2024110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