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陳逸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207,199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37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665,84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1,374,49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1118-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