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王櫟雅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
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新北市三重區,
依法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KSDV-114-司執-1474-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