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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45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91,3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91,3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23

SLDV-113-司票-24459-20241023-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葉心堯 林憶如 陳怡如 駱韻茹 李淑芳 吳素梅 簡清雲 游承學 李嘉祥 簡廷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對被告各別請求本件遲延利息,僅係基於訴訟經濟, 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等起訴利益顯屬可分,所主張之訴訟標 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與第一審裁判費即應各別計算 ,方為適法。從而,本件原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 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 」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葉心堯 681,120元 7,490元 2 林憶如 390,225元 4,300元 3 陳怡如 527,395元 5,730元 4 駱韻茹 394,955元 4,300元 5 李淑芳 248,325元 2,650元 6 吳素梅 290,895元 3,200元 7 簡清雲 290,895元 3,200元 8 游承學 134,805元 1,440元 9 李嘉祥 394,955元 4,300元 10 簡廷芯 167,915元 1,770元

2024-10-15

KLDV-113-補-79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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