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劉尉仕
被 告 李威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69號被告李威儀因詐欺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NDM-113-簡附民-19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