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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養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 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 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2024-10-21

SLDV-113-司養聲-63-2024102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吳秉豪 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被 告 曜琳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 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2024-10-18

TPDV-113-訴-888-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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