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
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
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SLDV-113-司養聲-63-2024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