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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1122、3185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188號 ),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2965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德蕙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德蕙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 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 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20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熱陽門市,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黃憲文」之人之指示,寄送至臺北市○○區○○ 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征東門市,提供予「黃憲文」之人使用 ,容任他人以該等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 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 得上開蘇德蕙所有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 施用詐術,使渠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 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旋即遭提領一空(附表二編號35所示被害人則因未匯款而 未遂),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 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嗣附表二所 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德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金訴卷第308頁),並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 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者,所處之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之金額提高為5千萬元以下,雖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為輕,但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所宣 告之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件被告洗 錢行為金額未達1億元,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論罪,並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屬得減規定),且其 宣告刑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 刑5年,其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1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並適用刑法 第30條第2項,則其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3月以上5年以 下,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5條等規定,應認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交給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雖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基 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向附表 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匯款各該金額至被告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 領一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 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 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接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 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 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至34、36至39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就附表編號3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 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 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三)告訴人彭振瑋、江孝祖、黃惠玲、彭馨儀、李秀雲遭詐騙後 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轉帳至被告銀行帳戶,係侵害同一被 害法益,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均屬接 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四)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之一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詐取金錢,以 及掩飾、隱匿該等詐得金錢之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數法益 ,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188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 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為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至金融帳戶後旋遭轉帳或提領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 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 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 被告既可預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給詐欺集團之人 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 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本案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本案 犯行,犯後態度亦屬良好,且本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長照,月收入約2 萬元,未婚沒有小孩,獨居,經濟狀況貧窮之家庭經濟及生 活狀況(見金訴卷第3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交付本案上開帳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 約定並取得報酬,難認本件被告有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就 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二)被告提供之帳戶金融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所用 ,惟本案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金融 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扣案,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 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就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自應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既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查,匯 入系爭帳戶之款項,雖屬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 定洗錢行為標的,惟被告僅提供本案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並無實際受領上開款項,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就被害人遭 詐騙之款項,有何管理、處分權,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 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帳號 申辦人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蘇德蕙 2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3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謝美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某日起,向謝美華佯稱:可於「螞蟻財富」網站投資彩金獲利云云,致謝美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4時24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謝美華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47至15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153至15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161至16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69至171頁) ⑤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一第173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77至182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2 陳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佩珊佯稱:可於「LeBay」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6分許 29,4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佩珊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191至19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197至203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20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11至212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211-1至21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3 潘潔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起,向潘潔琳佯稱:可於「Gravie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潘潔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0時44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潘潔琳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21至225頁) ②潘潔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21122卷一第227至23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37至26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267至26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271至27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277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4 陳怡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4時5分許,向陳怡伶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0分許 30,138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295至297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299至31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1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17至3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21至322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32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5 彭振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向彭振瑋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彭振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29分許 22,017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振瑋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39至34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343至35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3至35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57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59至361、369頁) 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一第363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32分許 2,917元 6 江孝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底某日,向江孝祖佯稱:其網路賣場銀行帳戶未經認證,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江孝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37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江孝祖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377至380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1122卷一偵21122卷一第381頁) ③江孝祖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383至38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389至39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393至39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395、399至401、405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1至76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7時49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許文祥 詐欺集團成員向許文祥佯稱:可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許文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1時40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許文祥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15至41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一第425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29至4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33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43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8 陳媛婷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媛婷佯稱:可投資跨境電商獲利云云,致陳媛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18時57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陳媛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55至45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45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463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3至47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477至478頁) 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一第479、489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9 黃柏晟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柏晟佯稱:可使用虛擬貨幣操作期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2時51分許 4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柏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一第499至50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50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一第515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一第517至5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一第521至522頁)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一第523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0 周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起,向周宣妤佯稱:可於「SoonTransfer5」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周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4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周宣妤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9至11頁) ②周宣妤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至19、23至29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7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至36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41頁) ⑧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 黃惠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17時47分許,向黃惠敏佯稱:可於「AiyfMa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惠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3時1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敏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57至61頁) ②COIN WORLD 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6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67至71、75至77、85至8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91至9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97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2 黃惠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惠玲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升級為VVVIP,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黃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1分許 29,988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惠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07至1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1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1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119至12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23至124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12年12月04日18時4分許 12,088元 13 呂玟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7時19分許,向呂玟錡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呂玟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7時58分許 24,21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呂玟錡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33至135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39至1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43至144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145頁) ⑥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4 李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向李俐佯稱:其網路賣場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李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5分許 14,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俐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53至15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157至17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159頁) ④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77至17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81至182頁) 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183、18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5 曾筱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6時43分許,向曾筱婷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曾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8時15分許 3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曾筱婷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193至19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5至1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199至20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二第203至205頁) ⑤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16 林美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4日起,向林美惠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0時38分許 8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美惠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17至219頁) ②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1122卷二第223頁) ③第一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儲值收據(偵21122卷二第225至235、263至267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237至261頁) ⑤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269至271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273至274頁) ⑦高雄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281頁) ⑧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7 甘子彬 詐欺集團成員向甘子彬佯稱:可於「Firstrade」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甘子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3分許 6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甘子彬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297至30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二第303至30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二第30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09至310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21頁) ⑥蘇德蕙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3至87頁) 18 林育聰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育聰佯稱:可於「金曜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育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2日12時45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育聰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二第335至33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二第35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二第357至3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二第361至362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二第363頁) ⑥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19 林藝倢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藝倢佯稱:其網路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林藝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3時25分許 40,010元 蘇德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藝倢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9至1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3至1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5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至1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1至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25、29頁) ⑦蘇德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89至91頁) 20 楊菁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5日起,向楊菁宜佯稱:可於「澤晟資產」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菁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14分許 2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楊菁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9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55至5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57至5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83頁) ⑤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1 張妍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2時25分許,向張妍瑄佯稱:其網路賣場訂單無法,須依指示匯款進行驗證云云,致張妍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2時59分許 49,986元 蘇德蕙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妍瑄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37至13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111至11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113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19至12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23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三第129至131頁) ⑦蘇德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3至95頁) 22 彭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彭馨儀佯稱:可於「宇宏」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彭馨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彭馨儀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65至16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三第1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171至172頁) ④宇宏現儲憑證收據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5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至179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177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181至182頁) ⑧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1月30日14時43分許 50,000元 23 李秀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李秀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秀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9時22分許 5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秀雲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195至19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199至20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03至20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05至206頁) ⑤蘇德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97至99頁) 112年12月01日9時23分許 40,000元 24 葉盈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20時40分許,向葉盈盈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盈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0時27分許 3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葉盈盈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11至21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23至225、229、23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27頁) ④詐騙投資程式頁面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229至231、235至237頁) ⑤USDT買賣合約影本(偵21122卷三第241頁) 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3至24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47至248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5 徐榮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11時24分許,向徐榮燦佯稱:可於「WFP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榮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徐榮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261至264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265至273頁) ③WFPCOIN交易所現金收款收據(偵21122卷三第275、28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283頁)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287至289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291至292頁) 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295至296頁) ⑧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6 盧幸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起,向盧幸溱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盧幸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11時56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盧幸溱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13至315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21122卷三第323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29至335、345至357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361至36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373至374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375至376頁) ⑦蘇德蕙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1至103頁) 27 邱清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起,向邱清煇佯稱:可於「ePRICE」經營網路商店獲利云云,致邱清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8日20時25分許 1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邱清煇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三第387至38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三第389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三第391至42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三第429至43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三第433至434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三第435至436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8 洪言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某日起,向洪言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言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13時40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洪言曦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7至9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1至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至18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29 黃秋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19時30分許,向黃秋蜜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秋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30日20時1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秋蜜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至29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至34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5至37頁) ⑤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0 陳彤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起,向陳彤妃佯稱:可於「UFJPRO」APP操作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彤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16時33分許 10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彤妃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53至5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61至12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14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3至15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157至15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171至172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1 李瀚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起,向李瀚淵佯稱:可於「QUICK MARKET」經營電商獲利云云,致李瀚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1日21時33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瀚淵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13至2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1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18至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47至24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51至252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53至254、25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2 王瑋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29分許,陸續假冒PCHOME、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王瑋鈴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新增訂單,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王瑋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1分許 65,123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瑋鈴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271至275頁) ②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2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27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3至28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287至288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289至291、299頁) ⑦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3 蕭國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4日18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向蕭國陽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升級為資深會員,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蕭國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56分許 29,985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蕭國陽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09至31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31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29至331、36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33至334頁) 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21122卷四第347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4 張淑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01日起,向張淑娟佯稱:需簽署網路交易安全實名認證,如不依指示匯款將凍結其銀行帳戶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2月04日19時26分許 49,9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375至377頁) ②張淑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38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3至38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387至3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122卷四第393至394、403頁) ⑥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105至108頁) 35 AW000-B11226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06日起,向AW000-B112266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須先匯款至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云云,惟AW000-B112266未依指示匯款。 未匯款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W000-B112266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07至410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不公開卷第3至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1至1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不公開卷第15至16頁) 36 林于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起,向林于祺佯稱:可於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于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23時7分許 15,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于祺於警詢之指述(偵21122卷四第491至49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21122卷四第497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21122卷四第505至513、519至52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122卷四第523至52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122卷四第527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垻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122卷四第531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1122卷一第77至81頁) 37 黃偉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下旬某日起,向黃偉愷佯稱:可於「Muller」拍賣網站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黃偉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17分許 7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黃偉愷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09至1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99至100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114至11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31851卷第118至125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851卷第127至129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1851卷第155至157頁) ⑦蘇德蕙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57至63頁) 38 王善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起,向王善政佯稱:可投資普洱茶獲利云云,致王善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9日11時44分許 76,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王善政於警詢之指述(偵31851卷第173至1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851卷第167至168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收據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8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1851卷第17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851卷第181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851卷第189頁) ⑦蘇德蕙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1851卷第65至72頁) 39 吳沛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起,向吳沛珊佯稱:可於「富士金業」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沛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被告蘇德蕙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2年11月27日21時32分許 30,000元 蘇德蕙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吳沛珊於警詢之指述(偵49188卷第43至4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188卷第39至40頁) ③蘇德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9188卷第49至5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49188卷第61至86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188卷第87至88、10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188卷第99至100頁)

2024-11-22

TCDM-113-金簡-758-20241122-1

家繼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原 告 李惠珠 被 告 李靜子 李秀桃 廖李季志 李作賢 李福隆 李美莉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素蘭 被 告 李萬枝 李春鄉 李東意 李春梅 李春英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萬雄 被 告 李明峯 李昆洲 李明洲 李青蓉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時茵 被 告 李津統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秀鳳 被 告 李作居 李秀雲 李素勤 賴紅春花 賴五妹 賴金蘭 黃賴貴英 吳烈利 吳烈煲 吳美麗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泰榮 被 告 吳素珠 吳素珍 吳素娥 徐旺琳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宣傳 被 告 廖春蘭 徐淑貞 徐淑溶 萬李惠琼 李誌偉 李品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江鳴 被 告 賴明權 賴明玲 賴明鳳 賴明珠 黃奕璋 黃鳳琴 陳品溱 陳長興即李來好之遺產管理人 陳長興即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 辛佩羿即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李乞食之遺產,應予分割如 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 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另以吳凱文 、吳慧芳、吳雅惠、陳品溱為被告,嗣因其等4人已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而無應繼分存在,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 具狀撤回被告吳凱文、吳慧芳、吳雅惠部分之訴,及於11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被告陳品溱部分之訴,復 因陳品溱有代位繼承賴阿標對於被繼承人李乞食(下稱被繼 承人)之應繼分,於113年9月26日具狀追加陳品溱為被告, 其所為訴之追加、撤回,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除被告李秀桃、兼被告吳烈利、吳烈煲、吳美麗之訴訟代理 人李泰榮、萬李惠琼、李萬枝、李萬雄、陳長興即黃濰渲之 遺產管理人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46年2月22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而兩造均為其繼承人,又再 轉被繼承人李廖祭於108年10月14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 告李津統、李作居、李秀鳳、李秀雲、李素勤對於李廖祭再 轉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協議由被告 李作居單獨取得,對於李廖祭再轉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 一編號3、4所示建物則未協議而由其等5人共同繼承,故兩 造對於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遺產之應繼 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 所示建物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而兩造就系爭遺 產均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且系爭遺產並無不分割之 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無法就遺產之分割 方式取得合理共識,另因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建物均已興 建多年,系爭遺產共有人眾多,若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將 致系爭遺產使用不易,不符合經濟效益,日後將易另起紛爭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以變價之方式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辛佩羿即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惟於113年8月30日具狀表示:系爭建物均已興建 多年,建物及土地共有人眾多,若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將 致系爭建物及土地使用不易,不符合經濟效益,日後將易另 起紛爭,為此聲請本件遺產以變價方式分割,出售價金依照 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二、被告李靜子、李秀桃、兼被告吳烈利、吳烈煲、吳美麗之訴 訟代理人李榮泰、廖李季志、萬李惠琼及其訴訟代理人萬江 鳴、李東意、李福隆、兼被告李作賢、李福隆、李美莉之訴 訟代理人李素蘭、兼被告李明峯、李昆洲、李明洲、李青蓉 之訴訟代理人李時茵、李作居、李秀雲、李素勤、兼被告李 津統之訴訟代理人李秀鳳、賴紅春花、兼被告吳素珠、吳素 珍、吳素娥、徐旺琳之訴訟代理人賴宣傳、賴五妹、黃賴貴 英、賴明玲、賴明鳳、李來好及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之遺產 管理人陳長興均於準備期日到庭陳稱:對原告主張變價分割 沒有意見,同意變價分割。兼被告吳烈利、吳烈煲、吳美麗 之訴訟代理人李榮泰並表示:我們都同意原告所提出的分割 方案,如果家族內有其他人想要購買系爭遺產,可以主張優 先購買等語。 三、被告李萬雄到庭陳稱:同意變價分割,但被告李萬雄之祖父 李日和是被繼承人之長子,遺產建物是李日和的,被告李萬 雄的父親李新穀是李日和的三子,該遺產建物由其翻修,已 經蓋了70至80年了,所以遺產建物是被告李萬雄的父親遺留 下來,且該建物都是被告李萬雄與其兄弟在維持,其他人都 沒有在處理也都沒有照顧房子,也有噴草藥及種植一些作物 ,希望該建物可以保留下來,給被告李萬雄等6個兄弟姊妹 有遮風避雨的地方,如果沒有路也沒有關係,被告李萬雄及 其兄弟姊妹可以拿錢出來買等語。 四、被告李萬枝到庭陳述:建物部分是被告李萬枝的父母親蓋的 ,為什麼可以變成公同所有,而且也有繳納稅金,卻變成要 與其他人分配,這個沒有道理,建物部分不可以大家分擔, 希望房子可以保留下來等語。復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 其不願意以變賣之方式買賣其名下持分所有土地及房 屋等 語。 五、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 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 張被繼承人於46年2月22日死亡並遺有系爭遺產,兩造均為 其繼承人,並已就系爭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情, 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證明書、系爭遺產建物部分之照片、門牌證明書、雲林縣稅 務局虎尾分局113年8月9日雲稅虎字第1131204522號函、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7月19日新院玉家慈112司家聲460字第 027349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7月13日新北 院英家科字第1120000074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7 月14日北院忠家112年科繼字第775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112年7月31日桃院增家寒100年度司繼字第399號函 、106年11月14日桃院豪家悟106年度司繼字第1774號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12年7月24日士院鳴家靜112年度 查詢字第2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7月25日嘉 院望民清112繼字第172號函、112年9月1日嘉院弘民112憲字 第238號函、本院112年8月13日雲院宜家馨決112家詢字第39 1號函、112年度司繼字第829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7月10日桃院增家悟106年度司繼字177 4字第1132002084號函在卷可佐,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調取該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78號卷宗查核無誤 ,復為被告李靜子、李秀桃、兼被告吳烈利、吳烈煲、吳美 麗之訴訟代理人李榮泰、廖李季志、萬李惠琼及其訴訟代理 人萬江鳴、李東意、李福隆、兼被告李作賢、李福隆、李美 莉之訴訟代理人李素蘭、兼被告李明峯、李昆洲、李明洲、 李青蓉之訴訟代理人李時茵、李作居、李秀雲、李素勤、兼 被告李津統之訴訟代理人李秀鳳、賴紅春花、兼被告吳素珠 、吳素珍、吳素娥、徐旺琳之訴訟代理人賴宣傳、賴五妹、 黃賴貴英、賴明玲、賴明鳳、李來好及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 之遺產管理人陳長興、辛佩羿即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所不爭 執,除被告李萬雄、李萬枝以外之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後 就此均未提出任何抗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李 萬雄、李萬枝雖主張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建物為其等父母 親所建造,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等語,並提出其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李新穀遺產分割協議書 、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101年10月6日雲稅虎字第10112168 18號函作為佐證,惟查上開資料雖足以證明被告李萬雄、李 萬枝之父李新穀遺有雲林縣○○鄉○○村00號房屋並由李萬枝繼 承,但該屋顯非附表一編號3、4所示建物,非本案遺產分割 範圍內,此外,被告李萬枝亦無提出其他佐證證明如附表一 編號3、4所示建物為其父母親所建造遺留之事實,故被告李 萬枝此部分主張,難以採信。 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 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 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繼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1 項、第2 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擇分割 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 妥適之判決。 三、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二 、三所示,已如前述,依據前述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兩造就被繼承人李乞食之遺產 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 查,又被繼承人李乞食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 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 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 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述規定,請 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暨考量本件兩造合計共有53人,且繼承 人均係再轉繼承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系爭土地、建物如按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部分共有人分得之應有 部分甚少而無法使用等情,認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故認採 變賣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後,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 表二、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之分割方法,要屬公平妥當, 且原告與被告被告李靜子、李秀桃、兼被告吳烈利、吳烈煲 、吳美麗之訴訟代理人李榮泰、廖李季志、萬李惠琼及其訴 訟代理人萬江鳴、李東意、李福隆、兼被告李作賢、李福隆 、李美莉之訴訟代理人李素蘭、兼被告李明峯、李昆洲、李 明洲、李青蓉之訴訟代理人李時茵、李作居、李秀雲、李素 勤、兼被告李津統之訴訟代理人李秀鳳、賴紅春花、兼被告 吳素珠、吳素珍、吳素娥、徐旺琳之訴訟代理人賴宣傳、賴 五妹、黃賴貴英、賴明玲、賴明鳳、李來好及黃濰渲之遺產 管理人之遺產管理人陳長興、辛佩羿即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 均同意變價分割,於法尚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被告李萬雄、李萬枝希望保留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建物或被告李萬枝所有坐落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上之 建物(雲林縣○○鄉○○村00號房屋),自可於附表一所示遺產 出售或拍賣時主張優先購買,仍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肆、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 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 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乞食所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682.41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33.51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3 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 73.00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 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 54.00 全部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李乞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 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㈠ 應繼分比例㈡ 1 李東意 1/55 8640/475200 2 李春鄉 1/55 8640/475200 3 李作賢 1/110 4320/475200 4 李福隆 1/110 4320/475200 5 李素蘭 1/110 4320/475200 6 李美莉 1/110 4320/475200 7 李萬枝 1/110 4320/475200 8 李萬雄 1/110 4320/475200 9 李春梅 1/110 4320/475200 10 李春英 1/110 4320/475200 11 李明峯 2/275 3456/475200 12 李昆洲 2/275 3456/475200 13 李明洲 2/275 3456/475200 14 李青蓉 2/275 3456/475200 15 李時茵 2/275 3456/475200 16 李秀桃 1/11 43200/475200 17 李泰榮 1/11 43200/475200 18 李靜子 2/55 17280/475200 19 李津統 1/330 1440/475200 20 李作居 2/330 2880/475200 21 李秀鳳 1/330 1440/475200 22 李秀雲 1/330 1440/475200 23 李素勤 1/330 1440/475200 24 賴紅春花 1/1650 288/475200 25 賴明權 1/1650 288/475200 26 賴明玲 1/1650 288/475200 27 賴明鳳 1/1650 288/475200 28 賴明珠 1/1650 288/475200 29 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 1/2112 225/475200 30 黃奕璋 61/95040 305/475200 31 黃鳳琴 61/95040 305/475200 32 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 61/95040 305/475200 33 陳品溱 1/1584 300/475200 34 賴宣傳 1/330 1440/475200 35 賴五妹 1/330 1440/475200 36 賴金蘭 1/330 1440/475200 37 黃賴貴英 1/330 1440/475200 38 吳烈利 1/330 1440/475200 39 吳烈煲 1/330 1440/475200 40 吳素珠 1/330 1440/475200 41 吳美麗 1/330 1440/475200 42 吳素珍 1/330 1440/475200 43 吳素娥 1/330 1440/475200 44 廖春蘭 1/440 1080/475200 45 徐旺琳 7/1320 2520/475200 46 徐淑貞 7/1320 2520/475200 47 徐淑溶 7/1320 2520/475200 48 廖李季志 1/55 8640/475200 49 李惠珠 2/11 86400/475200 50 李來好之遺產管理人 2/11 86400/475200 51 萬李惠琼 1/11 43200/475200 52 李誌偉 1/22 21600/475200 53 李品頣 1/22 21600/475200 附表三:兩造對被繼承人李乞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遺 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㈠ 應繼分比例㈡ 1 李東意 1/55 8640/475200 2 李春鄉 1/55 8640/475200 3 李作賢 1/110 4320/475200 4 李福隆 1/110 4320/475200 5 李素蘭 1/110 4320/475200 6 李美莉 1/110 4320/475200 7 李萬枝 1/110 4320/475200 8 李萬雄 1/110 4320/475200 9 李春梅 1/110 4320/475200 10 李春英 1/110 4320/475200 11 李明峯 2/275 3456/475200 12 李昆洲 2/275 3456/475200 13 李明洲 2/275 3456/475200 14 李青蓉 2/275 3456/475200 15 李時茵 2/275 3456/475200 16 李秀桃 1/11 43200/475200 17 李泰榮 1/11 43200/475200 18 李靜子 2/55 17280/475200 19 李津統 1/275 1728/475200 20 李作居 1/275 1728/475200 21 李秀鳳 1/275 1728/475200 22 李秀雲 1/275 1728/475200 23 李素勤 1/275 1728/475200 24 賴紅春花 1/1650 288/475200 25 賴明權 1/1650 288/475200 26 賴明玲 1/1650 288/475200 27 賴明鳳 1/1650 288/475200 28 賴明珠 1/1650 288/475200 29 黃德光之遺產管理人 1/2112 225/475200 30 黃奕璋 61/95040 305/475200 31 黃鳳琴 61/95040 305/475200 32 黃濰渲之遺產管理人 61/95040 305/475200 33 陳品溱 1/1584 300/475200 34 賴宣傳 1/330 1440/475200 35 賴五妹 1/330 1440/475200 36 賴金蘭 1/330 1440/475200 37 黃賴貴英 1/330 1440/475200 38 吳烈利 1/330 1440/475200 39 吳烈煲 1/330 1440/475200 40 吳素珠 1/330 1440/475200 41 吳美麗 1/330 1440/475200 42 吳素珍 1/330 1440/475200 43 吳素娥 1/330 1440/475200 44 廖春蘭 1/440 1080/475200 45 徐旺琳 7/1320 2520/475200 46 徐淑貞 7/1320 2520/475200 47 徐淑溶 7/1320 2520/475200 48 廖李季志 1/55 8640/475200 49 李惠珠 2/11 86400/475200 50 李來好之遺產管理人 2/11 86400/475200 51 萬李惠琼 1/11 43200/475200 52 李誌偉 1/22 21600/475200 53 李品頣 1/22 21600/475200

2024-10-23

ULDV-112-家繼訴-36-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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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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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才 被 告 黃俊宏 黃俊堂 黃隆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延永 被 告 黃惠敏 廖文偉 陳天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江婕妤律師 呂理銘律師 被 告 黃茂昌 李鳳成(兼蕭李靜枝訴訟代理人) 林李益妹 賴己妹 李友福 李友安 李淑如 李友仁 李美娟 李雅娟 李江新妹 李梅妹 李友慶 李友增 李品叡(即李友政承受訴訟人) 李友旺 徐李秋蓮 李麗珍 李麗玲 李秀鵬 李秀文 李秀霖 葉雲季(兼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楊貴美 葉日茗(兼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勛(兼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日恩(兼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雲瑾(兼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高李春英 葉李碧英 李秀春 李佳璇(即李秀卿承受訴訟人) 李勇勳(即李秀卿承受訴訟人) 李聰 李友光(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瑩潔(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秀能(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秀樞(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秀堂(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江李正妹(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燕妹(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瑞榮(兼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李秀芳 李秀璋 李秀政 李素娥 李月華 李慧珍 黃陳素勵 黃柏惠 黃曜堂 黃曜義 游黃圓 黃玉蕉 黃美珠 陳嘉和 陳建文 陳雅玲 陳靖宜 陳冠如 黃雅惠 黃睿盛 林永松 林永源 林永添 林秀玉 宋倬仁 宋舜仁 宋碧榮 宋碧珠 李文龍(兼李韓秀鳳承受訴訟人) 李文王(兼李韓秀鳳承受訴訟人) 李津津 李岡玶(兼李韓秀鳳承受訴訟人) 李秀隆 李吳淑惠 李文中 李涓涓 李佳佳 李秀正 李秀圍 李錦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翠琴 李秀陞 李秀真 李美蓉 彭安雄 彭清久 彭秀郎 彭喜緣 彭麗華 彭麗蓉 彭麗逢 彭麗清 徐國樑 徐國楨 彭徐情端 徐異珠 徐意庭 陳明雪(即蔡林宏築承受訴訟人) 蔡林展(即蔡林宏築承受訴訟人) 蔡林伯頵(即蔡林宏築承受訴訟人) 蔡鏸儂(即蔡林宏築承受訴訟人) 蔡林榔 蔡林青 蔡林忠 蔡嘉玲 蔡秀琴 劉乾生(兼劉宣原承受訴訟人) 劉乾民 劉淑萍(兼劉宣原承受訴訟人) 徐玉秋 江李菜 蔡林杞 李秀義(兼李洪金蓮承受訴訟人) 郭李秀珠(兼李洪金蓮承受訴訟人) 葉李秀雲(兼李洪金蓮承受訴訟人) 卓至光 卓至能 卓至中 卓至禾 卓至元 卓漢順 卓雪青 卓雪琪 黃榮輝 黃金燦 黃宗欽 黃得修 陳黃月娥 羅黃寶珠 趙黃素卿 施黃琇云 李三洋 李三銘 李三峯 李建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麗宜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李瑞香 黎萬焜 邱信華 邱茹玲 邱鈺瑛 蕭嘉豪 蕭寶安 蕭寶錦 蕭寶全 蕭寶忠 蕭寶泉 蕭寶榮 蕭渼娟 王李蘭英 李秀麟 李秀鑑 李佳曄 李秀琴 王伯聲 王端陽 王盈蘋 游李秀滿 李玟賢 李玟潔 李玟遠 李秀芬 李秀景 李秀春 李王月娥 李秀陽 李秀輝 林元淦 林淑婷 李秀鈴 李秀桂 劉秀春 劉邦國 李邦桂 劉邦州 李邦鎮 劉育妃 李錦德 李秀龍 李錦開 李錦富 李錦日 李錦順 張秀春(即張李秋妹承受訴訟人) 張玉霞(即張李秋妹承受訴訟人) 張玉華(即張李秋妹承受訴訟人) 張玉燕(即張李秋妹承受訴訟人) 江李福英 張昭明 張玫瑰(兼張微波承受訴訟人) 張美潔 張昭菀 邹李雪妹 王俊棠 王秀香 王妍錚 簡進金 李秀彥 李友軒(即李張和妹承受訴訟人) 曾玉珠 綦由鳳(即綦李素琴承受訴訟人) 綦尤娘(即綦李素琴承受訴訟人) 李凱運(兼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黃葉 茂呂美枝 林素靖(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林素櫻(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林永權(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林幸春(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林芝妤(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林幸加(即林李合妹承受訴訟人) 黃謝細妹(即黃慶榮承受訴訟人) 黃進賢(即黃慶榮承受訴訟人) 黃麗珍(即黃慶榮承受訴訟人) 黃麗琴(即黃慶榮承受訴訟人) 李秀熹(即李錦台、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秀錡(即李錦台、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梨微(即李錦台、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婉鈴(即李錦台、李王蘭英承受訴訟人) 李秀卿 卓彥華(即卓漢湑承受訴訟人) 卓彥玲(即卓漢湑承受訴訟人) 卓彥蘋(即卓漢湑承受訴訟人) 卓彥婷(即卓漢湑承受訴訟人) 李文師(即李秀雄承受訴訟人) 李文燦(即李秀雄承受訴訟人) 李文濱(即李秀雄承受訴訟人) 李文星(即李秀雄承受訴訟人) 李家志(即李秀雄承受訴訟人) 陳翠琴(即葉雲譽承受訴訟人) 葉品君(即葉雲譽、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葉品伶(即葉雲譽、葉步水承受訴訟人) 蕭鳳元(即蕭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蕭鳳石(即蕭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蕭鳳良(即蕭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友嘉(即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李翁秀櫻(即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李友義(即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李瑞華(即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李瑞琴(即李秀謙承受訴訟人) 黃睿南(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陳黃春嬌(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李黃玉鳳(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美月(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春杏(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彩華(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素英(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素蘭(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黃苡筑(即黃李蘭芳、黃依乾承受訴訟人) 陳振銘(即陳李梅英承受訴訟人) 陳德意(即陳李梅英承受訴訟人) 陳陵嬅(即陳李梅英承受訴訟人) 陳鼎坤(即陳李梅英承受訴訟人) 陳馨盈(即陳李梅英承受訴訟人) 李蔡美玉(即李秀豪承受訴訟人) 李元升(即李秀豪承受訴訟人) 李怡慧(即李秀豪承受訴訟人) 張素琴(即蔡林益承受訴訟人) 蔡林騰威(即蔡林益承受訴訟人) 蔡林正良(即蔡林益承受訴訟人) 蔡羽柔(即蔡林益承受訴訟人) 莊雯惠(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如珊(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士德(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昱萱(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俊宏(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文超(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葉純純(即葉卓明燕承受訴訟人) 李曾嬌容(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秀治(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秀娟(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秀芥(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美惠(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菊華(即李錦乾承受訴訟人) 李友宏(即李秀松承受訴訟人) 李友憲(即李秀松承受訴訟人) 李友輝(即李秀松承受訴訟人) 李紫瑄(即李秀松承受訴訟人) 李美惠(即李秀松承受訴訟人) 張秀芳(即李秀桂承受訴訟人) 李文綱(即李秀桂承受訴訟人) 李文誠(即李秀桂承受訴訟人) 陳玉霞(即黎萬鎮承受訴訟人) 黎盛名(即黎萬鎮承受訴訟人) 朱崇康(即李秀清承受訴訟人) 朱崇瑜(即李秀清承受訴訟人) 朱崇琦(即李秀清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學良(即李靜枝承受訴訟人) 李秀彬(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承翰(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省甫(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紫綺(即李錦南承受訴訟人) 李家豪(即李友強承受訴訟人) 李洪秀蓮(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建霖(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李玉鈴(即李秀竹承受訴訟人) 涂寶年(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群達(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得德(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伊蘭(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卓君玫(即卓漢亮承受訴訟人) 陳澤軒(即賴淑仙承受訴訟人) 冼杏嬌(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即黃進宏承受訴訟人) 李秀龍(兼李錦上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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