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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1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浩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變 色龍科技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6樓 之7,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林園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 幣881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 ,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0-11

KSDV-113-司執-116104-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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