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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簡O德 非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林O祥 林O喆 林O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18號) 聲請非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非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 有明文。 二、又非訟事件法雖然並未見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因非訟事 件並非無庸徵收任何費用(參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 ,且非訟程序之關係人(主要為聲請人)亦可能無資力支出 程序費用(例如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規定之裁判費 ),故民事訴訟法基於保護貧困者(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立法理由)之立法目的所設之訴訟救助制度,亦應類推適用 於一般及家事非訟事件。況且,如由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肯 定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得於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救 助之規定觀之,亦顯見立法者已肯定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相同結論,參最高法院10 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三、至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固然僅見「訴訟救助」一語, 惟參酌同條前段係規定「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顯見該條 規定未見「非訟救助」一語應係立法疏漏,換言之,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之規定亦應適用於一般及家事非訟事件。 四、準此,本件聲請人簡明德主張其與相對人林天祥、林睿喆、 林簡福間就請求扶養費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程序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 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審查表及家事聲請狀等證據附卷可 稽,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非訟 救助(雖聲請人係聲請訴訟救助,惟核其意旨,應係聲請非 訟救助),應予准許,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2024-10-14

TTDV-113-家救-47-20241014-1

單禁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6 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天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第二級毒品罪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未經上開判決諭知 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 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得 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 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 級毒品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 第22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頁至第8頁,本院卷第32頁至第 33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 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各該扣案物品名稱、重量、保管編號、鑑定書 出處均見附表),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 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 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 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驗 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執聲卷第12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3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20315052號函所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2(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9950公克、取樣:0.009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3(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042公克、取樣:0.008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4(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9968公克、取樣:0.0072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5(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9964公克、取樣:0.005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6(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292公克、取樣:0.005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7(見執聲卷第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054公克、取樣:0.008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8(見執聲卷第10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080公克、取樣:0.005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9(見執聲卷第10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9963公克、取樣:0.0068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10(見執聲卷第10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004公克、取樣:0.0065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11(見執聲卷第10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079公克、取樣:0.0075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05號編號12(見執聲卷第10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0127公克、取樣:0.0061公克

2024-10-07

HLDM-113-單禁沒-14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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