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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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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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梅力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馨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8

TNDV-114-司促-3801-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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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程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3

TNDV-114-司促-2018-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劉奕辰即子霖餐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92-20250312-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褒綠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2

SCDV-114-司促-58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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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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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慶耀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慶耀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翊立布垚空間 設計工作室」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按獨資商號, 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 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 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9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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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權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雲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604-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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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 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供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個人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該裁定於114年2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 無從得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及送達地址,無從為 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06

TPDV-114-司促-1722-202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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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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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廖翠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4737-2025030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伊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零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03-20250306-1

湖補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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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 二、拆除訴之聲明第1項保全設備之拆除費用估價單。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未提出拆除費用估價單,暫以原告 訴之標的新臺幣(下同)6,519元核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陳立偉

2025-03-05

NHEV-114-湖補-1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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