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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林敬清 被 告 徐爾婕 李嘉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爾婕、李嘉皓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及第77之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徐爾婕、李嘉皓就新北市○○ 區○○路○段00號25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下同 )113年9月19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以及113年9月30日以贈 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 告李嘉皓應將系爭建物於113年9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 得單獨為交易標的,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上開建 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 三、經查: ㈠新北市○○區○○路00號之樓層最新2筆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21,025元【計算式:(124,980元+117,070元 )÷2=121,025元】,而系爭建物權利面積為126.42平方公尺 【計算式:總面積73.5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12.39平 方公尺+見使用執照0.9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幸福段1278 7建號:2,41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32)+(共 有部分幸福段12789建號:2,758.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0 分之1)+(共有部分幸福段12790建號:1,583.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59=126.42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 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建物含系爭土地目前交易價 額約為15,299,981元(計算式:121,025元×126.42平方公尺 =15,299,98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此有本院職權查 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 。 ㈡復參以財政部賦稅署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交易金 額,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 收入。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之系爭建物 最新課稅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96,500元,113年1月土地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8,000元,故系爭建物評定現值佔系爭 房地現值總額之比例約為36.72%【計算式:{796,500元/(7 96,500元+《公告現值208,000元×土地面積1,838.57㎡×權利範 圍359/100000》)}×百分比100%=36.7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 四捨五入】,是本件按前述系爭房地比例36.72%計算系爭建 物之市場交易價格應為5,618,153元(計算式:15,299,981 元×36.72%=5,618,153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此有本院 職權查詢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查詢結果1紙、新北市政府稅 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 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618,15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2024-11-18

PCDV-113-訴-3168-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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