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曉蓉
被 告 林宥兌
住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0號
蔡明修
林建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曉蓉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被告林宥兌、
蔡明修、林建裕之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CYDM-113-附民-410-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