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金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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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林詮定(即林羅秀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金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 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 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 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18

TPDV-113-司催-1908-20241018-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03號 聲 請 人 蘇鏡堂 相 對 人 林金樹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920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4年5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7日 CH455555 002 104年5月19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7日 CH455556 003 104年6月2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7日 CH455557 004 104年4月2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7日 CH45555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票-9203-202410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皓群 林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皓群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金樹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472, 37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惟債務人林皓群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69,18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金樹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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