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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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 務 人 陳美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貳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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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禧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520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2% 無 無 2 7,712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3% 3 29,340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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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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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 務 人 林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陸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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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蘇楓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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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劉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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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 務 人 王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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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 務 人 潘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參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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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王宋曼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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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 務 人 陳守謙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柒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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