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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大陸 地區稅所尚未核准完成該公司投資之大陸佛山琪勝公司之清 算,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0-21

TCDV-113-司聲-1566-20241021-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2024-10-18

TPEV-113-北小-3157-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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