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陳龍夫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吳振嘉
張吳月霞
陳吳金蓮
吳佳音
吳佩璇
連張仙里
張慶峰
張慶成
張阿善
張玉梅
杜玉娟
杜若男
謝郭桂月
郭春蘭
郭秋芬
郭淑吟
郭金濸
蔡慧瑛
蔡維文
蔡杰辰
蔡維仁
曾陳春
陳天賀
陳沈來春
陳朱雀
陳瑞明
陳朱冠
陳朱珍
陳朱寶
陳榮和
許燈常
許瓊文
許灼熒
許樹堂
吳張芳珠
張玉珍
江益賢
江郎陞(兼江益鑫之承受訴訟人)
張俊義
謝素娟
張家福
張瑞君
張家豪
張瑞容
張陳碧蓮(兼被告張奕鈞之繼承人)
張榮裕
張速敏
陳惠娟
張恩綺
張維剛
林張速珠
張啟誠(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啓昌(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麗秋(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麗娟(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張舒茟即張芝育(兼張陳錦英之繼承人)
蔡張秀桃
黃威勳
歐陽張碧雲
洪張秀蜜
薛張永娥
魏秋貴
魏秋香
魏弘揚
楊淑美
周松憲
周佳璇即周姵妤
周淑慧
周栢楷
周瑞容
周瑞真
洪森雄
洪超群
洪慧芬
洪哲民
陳清吉
陳英貴
陳建宏
沈紀蓉
沈紀吟
沈紀陵
謝汝雪
謝麗香
謝麗雲
洪來得
洪月秀
洪秀漣
陳岡苗
陳岑好
詹趙美
詹士躍
詹喬理
詹久慧
詹穎蘭
詹世朗
詹士毅
詹佳純
陳昭蓉
陳建志
陳梅鶯
陳燕紅
陳美蘭
魏陳花
陳昆來
陳昆福
林陳素芬
丁陳美蓮
尤燦鏞
郭明輝
郭明增
林文良
洪世仰
尤贈福
陳俊松
陳品妤
陳秀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戴鳳萍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惠玲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惠菁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易軒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仰汝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婉棋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戴耀誼即戴派之繼承人(兼戴王氣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哲(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魏敬修(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魏銘峰(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魏陳榮麗(即魏慶雲之繼承人)
洪耀宗
楊錦綉(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錦燕(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錦雀(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美娟(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楊文志(即楊詹阿招之繼承人)
李美珠(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李家揚(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李坤成(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李美芳(即李陳雪華之繼承人)
戴世勳(即戴詹富美之承受訴訟人)
戴秀麗(即戴詹富美之承受訴訟人)
戴世文(即戴詹富美之承受訴訟人)
許芳瑞律師即陳建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芳瑞律師(即陳建璋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陳建璋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璋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
嗣經本院家事庭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裁定選任許芳瑞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
實,而許芳瑞律師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命許芳瑞律師為被告陳建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TNDV-112-訴更一-3-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