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瑋哲

共找到 13 筆結果(第 11-13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張元愷 張純明 江璣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張元愷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張純明 、江璣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 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1,698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張純明、江璣珍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698元 江璣珍、張元愷、張純明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1698元 江璣珍、張元愷、張純明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698元 江璣珍、張元愷、張純明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07

PCDV-113-司促-28615-202410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賴麗雅 債 務 人 賴佳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賴麗雅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賴佳位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4,299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賴佳位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99元 賴佳位、賴麗雅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99元 賴佳位、賴麗雅 自民國113年 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04

PCDV-113-司促-28616-202410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林信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款人林信宇於就讀聖約翰 科技大學時,邀同黃麗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 、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 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 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1,0 5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 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信宇、黃麗珠發支付命令,惟黃麗 珠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056元 林信宇 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21056元 林信宇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56元 林信宇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04

PCDV-113-司促-28617-202410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