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欠費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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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莊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8

PCDV-114-司促-630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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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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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詹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6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 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8

PCDV-114-司促-630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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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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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舒國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1,0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5-03-18

PCDV-114-司促-623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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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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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群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75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9778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07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 :Y277457、Y297783。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 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2025-03-12

KMDV-114-司促-219-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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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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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羽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1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2

PCDV-114-司促-625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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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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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久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4549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7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245494、0 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2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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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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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賀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0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75-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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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王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8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77-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昊澤即呂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845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78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 8453。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1

PCDV-114-司促-626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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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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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峻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1

PCDV-114-司促-631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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