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心怡
王榮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心怡前就讀新民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王榮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8,75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心
怡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
臺幣78,7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榮斌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4973-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