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江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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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9號 債 權 人 江春蘭 債 務 人 張瑋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25

PCDV-113-司促-33589-2024112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97元,及其中1, 883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882元部分,自民國106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16

ILDV-113-司促-483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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