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闕志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 告 林政惠
訴訟代理人 林志祥
蔡聰明律師
上一人複代 黃怡潔律師
理人 許澤永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許澤永律師
被 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姚良龍律師
被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
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113年7月17日民事準備㈥狀更正看護費用金額,應以
書狀陳報擴張後訴之聲明、擴張聲明前後遲延利息起算日,
並依法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KLDV-112-重勞訴-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