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莊榮吉
被 告 洪博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博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240,00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
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洪博書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總金額10萬元 1 利息 3萬元 90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1日 (23+122/365) 6% 4萬2,001.64元 2 利息 3萬元 90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1日 (23+122/365) 6% 4萬2,001.64元 3 利息 4萬元 90年7月23日 113年11月21日 (23+122/365) 6% 5萬6,002.19元 小計 14萬5.47元 合計 24萬5元
CCEV-113-潮補-148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