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60號
債 權 人 陳致良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昱欣、蔡易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
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TCDV-114-司執-27560-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