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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068元,及自民國94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聖傑於民國93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11

NTDV-113-司促-7062-20241111-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47元 洪聖傑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2號) (一)債務人洪聖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累計10,892元正未給 付,其中9,447元為消費款;596元為循環利息;849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2024-10-29

TPDV-113-司促-1479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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