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溫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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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4號 原 告 開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4-11-05

PCEV-113-板小-3114-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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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2024-11-05

PCEV-113-板小-311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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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2024-10-25

STEV-113-店補-744-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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