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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王偉強 黃怡婷 一、債務人王偉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6,095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 人王偉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怡婷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ILDV-113-司促-4908-2024102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4,86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偉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2日止累計104,860元正未給 付,其中97,616元為消費款;6,0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906元 王偉強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84710元 王偉強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ILDV-113-司促-458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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