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被 告 林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
正繳納新臺幣16,246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KSDV-113-審訴-1167-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