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第 三 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人)
法定代理人 曾勤
第 三 人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人)
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第 三 人 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人)
法定代理人 羅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執行事件,債權人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之聲請,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聲明意旨略以:1、拍賣公
告使用情形欄一「稱向王進祥租賃及無償使用借貸自民國10
3年3月14日開始」。惟如附表所示2017、2025、2026建號建
物,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建物完成日期均為103年3月14日
,原建物所有權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偉傑公
司),係於107年7月10日將上開建號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王進
祥,顯與事實不符。並主張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法
律座談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4號法徑問題(一):張三所有房屋
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之移轉登記與李四,惟未交付標的物,仍
由張三繼續占有使用,嗣抵押權人取得以李四為相對人之拍
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就該抵押標的物強制執行。依審查意見暨
研討結論採認,拍賣抵押物裁定因抵押權之追及性始以聲請
時之所有人李四之名義為相對人,雖執行名義上所載債務人
李四,除非受讓人已承擔債務外,真正債務人仍為張三,自
應排除張三之占有而點交。因欣偉傑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元公司)為實質債務人,請求依上開見解,將
上開建物拍賣條件變更為點交。2、主張如附表所示2018建
號建物,正偉投資公司(下稱正偉公司)原租期自110年4月21
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有租賃契約附卷可參,可知正偉公
司係自110年4月21日後,占有使用如附表所示2018建號建物
,而聲請人之抵押權設定日期係103年5月9日後,請求鈞院
依民法第886條規定,除去租賃後變更拍賣條件為點交云云
。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
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
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
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三、經查:
1、本件113年4月16日之查封筆錄所載:「2017建號及2025建
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做為辦公室使用,在場人即大元公司代理人羅淑女陳
報有租賃契約,惟無法當場提出,書記官命其於文到五
日內提出」;「2018建號由上開公司代理人羅淑女開鎖進
入,稱由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做為辦公室及會議室使
用,有租賃契約,惟無法當場提出」;「2026建號由上開
公司代理人羅淑女打開門鎖,稱有欣偉傑公司設定佛堂
,有供奉佛像數尊,有擺設桌椅供員工休息」。
2、聲請人稱建物完工日期為103年3月14日,惟原所有權人
欣偉傑公司係於107年7月10日才將上開建物登記予相對
人王進祥,故欣偉傑公司及大元公司顯不可能於103年3
月14日即與王進祥成立租賃契約及無償使用借貸契約。
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出租人不以租賃物所有人為限,
出租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以自己名義出租租賃物,
其 租約並非無效,僅不得以之對抗所有人。無論係租
賃契 約或無償使用借貸契約,皆僅有債權效力,無物
權效 力,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聲請人
主張相 對人與第三人等間就如附表所示2017、2025
、2026建號之租賃契約及無償使用借貸契約與事實不符
,因執行處僅得為形式調查,此已涉及實體調查,本處
礙難依聲請辦理,如聲請人仍有疑異,請提起實體訴訟
以資解決。
3、至於如附表所示2018建號之租賃契約,公司代理人羅淑
女主張租約尚未找到,因租期不明,無租賃契約之始期
可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866條之規定。本處無法依民法第
866條規定除去租賃關係後變更拍賣條件為點交。因執行
處僅得為形式調查,聲請人如主張該公司代理人之主張
不實,此已涉及實體調查,本處礙難依聲請辦理,如聲
請人仍有疑異,請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決。
4、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皆顯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標別: 甲
113年司執字006456號 財產所有人:王進祥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605 備考 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605 備考 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605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17 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 -------------- 暖暖街530巷86號8樓 9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 165.73 合計: 165.73 陽台16.72、雨遮8.4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039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625、共同使用部分2040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30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6456號 財產所有人:王進祥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605 備考 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605 備考 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605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18 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 -------------- 暖暖街530巷86號9樓 9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九層: 165.73 合計: 165.73 陽台16.59、雨遮8.4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039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625、共同使用部分2040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30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06456號 財產所有人:王進祥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603 備考 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603 備考 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603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25 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 -------------- 暖暖街530巷88號8樓 9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八層: 165.73 合計: 165.73 陽台16.72、雨遮8.4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039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624、共同使用部分2040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31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06456號 財產所有人:王進祥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595 備考 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595 備考 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595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26 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 -------------- 暖暖街530巷88號9樓 9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九層: 167.89 合計: 167.89 陽台11.14、雨遮8.4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039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614、共同使用部分2040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29
KLDV-113-司執-6456-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