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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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毓婷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7 日止累計26,247元正未給付,其中23,568元為消費款;1,47 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568元 賴毓婷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4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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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翊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翊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50,988元正 未給付,其中48,751元為消費款;1,737元為循環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3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6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525元 廖翊雍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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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蔡雨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38-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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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 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2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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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明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7日 止累計51,306元正未給付,其中48,438元為消費款;2,868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438元 楊明峰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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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柯凰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 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 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 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 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56,236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150,00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50,000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036元、違約金雜 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 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9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0000元 柯凰麗 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9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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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羅勝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53-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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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宥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宥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7日止累計22,825元正未給 付,其中20,319元為消費款;1,192元為循環利息;1,31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19元 陳宥綸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26-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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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昱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昱均於民國113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累計963,1 42元正未給付,其中936,448元為本金;25,994元為利 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6448元 劉昱均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5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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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曹敬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件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74-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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