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瑜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0,26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瑜潁於民國111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4日止累計82,948元正未給付,其中80,653元為本金
;2,2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簡瑜潁於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
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8
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19,705元正未給付,其中11
5,888元為本金;3,8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簡瑜潁於民國111年0
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88,687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
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17,615元正
未給付,其中212,997元為本金;4,618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0653元 簡瑜潁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115888元 簡瑜潁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212997元 簡瑜潁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4582-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