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張志翔
被 告 簡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DM-113-簡附民-454-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