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994號
原 告 MON LODIVICO JR GACUSAN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賜南即昶福機車行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下稱系爭機車)為
被告所有,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機車辦理過戶登記予被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元(即原告主張購
買系爭機車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橋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CDEV-113-橋補-994-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