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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汪明雄(即汪蕭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3-01-0006765-9 1 358.40

2024-11-29

TPDV-113-除-1780-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受益憑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周建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10-01-0011293-4 1 3000

2024-11-29

TPDV-113-除-1842-2024112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汪明雄(即汪照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9號 發行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統一黑馬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1-D3-01-0006774-6 1 358.4

2024-11-20

TPDV-113-除-1779-2024112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張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中小基金 11-D7-01-0001687-8 1 2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14

TPDV-113-司催-2043-2024111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王韻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10-01-0011499-3 1 1000

2024-10-30

TPDV-113-除-1526-202410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㈠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00-00-0000000-0 1 1000

2024-10-18

TPDV-113-除-1524-202410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曾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00-00-0000000-0 1 3000

2024-10-16

TPDV-113-除-152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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