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江建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
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
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1,038元整,其中已到
期本金28,46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8,46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元),應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
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375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
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99元 江建逸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新臺幣5992元 江建逸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新臺幣7672元 江建逸 自民國 114 年 02月 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MLDV-114-司促-1041-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