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潘建瑜
吳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含醫療費用、喪葬 費用、法定扶養費 用及精神慰撫金) 應徵裁判費 1 潘建瑜 4,968,947元 50,203元 2 吳雅菁 5,090,063元 51,490元
CTDV-113-勞補-138-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