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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丞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 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97042 1 5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10822 1 137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93174 1 63

2025-03-31

TPDV-114-除-23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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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邱垂發(即邱游招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53379-4 1 1000 002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389-1 1 150

2025-03-31

TPDV-114-除-46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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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王蘊鋐(即廖秀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顏月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3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16461-8 1000 2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16462-0 1000 3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16463-1 1000 4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16493-0 1000 5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16494-1 1000 6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576697-9 1000 7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19013-0 165 8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38149-2 206 9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66976-6 622 10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81513-0 210

2025-03-31

TPDV-114-除-473-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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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王逸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5480 9 1 1000 002 宏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5481 0 1 1000

2025-03-31

TPDV-114-除-51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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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謝君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1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113-1 1 698 002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8964-8 1 1000 003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104-2 1 152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75263-7 1 235

2025-03-31

TPDV-114-除-43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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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彭筱雲(即林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楊庭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2025-03-31

TPDV-114-除-373-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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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黃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年113度司催字第205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1 4 1 1000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2 0 1 1000 003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3 6 1 1000 004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4 1 1 1000 005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5 7 1 1000 006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6 3 1 1000 007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7 0 1 1000 008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8 5 1 1000 009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29 1 1 1000 010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222130 7 1 1000

2025-03-31

TPDV-114-除-41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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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劉合 訴訟代理人 徐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52376-8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87808-0 1 300

2025-03-31

TPDV-114-除-38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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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郭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ED-0631613-4 1 1000 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D-0519496-0 1 1000 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659391-1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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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114-除-54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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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邱垂發(即邱聰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4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94753-3 1 1000 002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76-2 1 21

2025-03-31

TPDV-114-除-46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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