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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庭祐 吳麗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1,836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庭祐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吳麗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73,534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10月27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11月27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31,836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03

MLDV-114-司促-515-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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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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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佳宏 劉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佳宏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劉秋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0,95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 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 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1,110元及請求事 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03

MLDV-114-司促-51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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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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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富忠 魏蕾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741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富忠於民國(下同)111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魏蕾娜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74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10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 1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38,741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2-03

MLDV-114-司促-51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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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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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林慶 債 務 人 簡明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林慶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簡明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25,17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77,33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06

KLDV-114-司促-94-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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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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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趙來仕 李乙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825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來仕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李乙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37,16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3月03日)一年後之次日 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 年10月03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9,825元及請求事項 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 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1-02

MLDV-114-司促-22-202501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偉銘 呂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8,927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偉銘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呂淑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37,63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03月2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 0月2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48,927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1-02

MLDV-114-司促-20-202501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鄧仁翔 曾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476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仁翔於民國(下同)111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曾婉倩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3,920元,因家庭年收入達1,14 0,000元,須於借款期間按月自行負擔部分利息;倘債務人 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6月13日起,未履約 攤還自付利息,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尚欠82,476元及請求事 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1-02

MLDV-114-司促-19-2025010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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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婷萱 陳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7,905元,及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婷萱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陳玉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05,054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87,905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1-02

MLDV-114-司促-23-2025010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采凌 張雅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采凌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張雅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67,82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5月02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 9月0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58,651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2-13

PCDV-113-司促-35600-202412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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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彧甄 何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壹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彧甄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何玉娟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74,77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 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9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71,13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2-12

PCDV-113-司促-35604-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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