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張雅竺
複代理 人 湯官翰
被 告 周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
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3頁第10行 (即事實及理由欄 、貳、一、㈢, 即原告之聲明欄) ㈢、聲明: 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㈢、聲明: ⒈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⒊被告應自112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6,770元。
SLDV-113-訴-461-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