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93號
債 權 人 連秋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莊帷寧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帷
寧戶籍址設於雲林縣,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PCDV-113-司促-32693-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