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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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93號 債 權 人 連秋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莊帷寧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帷 寧戶籍址設於雲林縣,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693-202411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玖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711元 莊帷寧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ULDV-113-司促-7388-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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