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張勝富
訴訟代理人 白永濬律師
被 告 莊劉佳樺
莊詠傑
蔣雅庭
李雨桑
莊承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蔡權隆
莊雅茵
鐘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622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被告莊劉佳樺等7人與被告鐘梓文間所為不
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為無效,而按實務上就確認訴訟乃
以所確認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
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為被告間就系爭契約約定之買賣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33,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
2,2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622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4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雅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TCDV-113-訴-1813-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