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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祈安即蕭麗芳 債 務 人 田玉佩 一、債務人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柒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田玉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2 份,金額總計 509,72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蕭祈安即蕭麗芳自民國113年0 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7,082 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 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田玉佩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082元 田玉佩、蕭祈安即蕭麗芳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7-202502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榆晏 債 務 人 陳奕蓁 一、債務人陳奕蓁、簡榆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 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榆晏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奕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128,49 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簡榆晏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51,60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奕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600元 陳奕蓁、簡榆晏 自民國113年 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6

PCDV-114-司促-2618-2025020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佐銘 李佳穎 一、債務人李佳穎、張佐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貳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佐銘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佳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 金額總計 362,3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佐銘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312,93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 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佳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4

CHDV-114-司促-1059-202502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志軒 陳瀅羽 一、債務人陳瀅羽、廖志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 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志軒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陳瀅羽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金額總計 218,63 2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廖志軒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79,37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陳瀅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370元 陳瀅羽、廖志軒 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79,370元 陳瀅羽、廖志軒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370元 陳瀅羽、廖志軒 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4

PCDV-114-司促-2615-202502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緯賀(原名:陳仁德) 葉詩語(原名:葉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參佰貳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 期間,邀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任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 ,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376,7 48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訴外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 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 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 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 。詎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1 13年12月9日轉列催收起,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 算利息,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 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緯賀 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應負連帶全部清償責任。債務人 尚欠332,32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俟因訴外 人陳逸菲即陳柔蓓聲請更生程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開始更生程 序,對訴外人陳逸菲即陳柔蓓因更生程序暫時不得請求,但 依消債條例第71條,更生程序效力不及於債務人陳緯賀即陳 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對債務人債務人陳緯賀即陳仁德、 葉詩語即葉麗雪依法得請求連帶債務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326元 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8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32326元 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326元 陳緯賀即陳仁德、葉詩語即葉麗雪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17

PCDV-114-司促-1377-202501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 吳明輝 一、債務人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吳明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 、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吳明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 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 度新臺幣(以下同)均為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 約定事項,共 9 份,金額總計 427,510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妍芝即吳婕 瑜即吳詩涵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333,81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吳明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812元 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吳明輝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33,812元 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吳明輝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812元 吳妍芝即吳婕瑜即吳詩涵、吳明輝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15

PCDV-114-司促-546-2025011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宜宏 周兆良 王愛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847元 王愛麗、周兆良、周宜宏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25,847元 王愛麗、周兆良、周宜宏 自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847元 王愛麗、周兆良、周宜宏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一)緣債務人周宜宏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兆良 、王愛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 計 282,44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宜宏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25,84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0月09日,將該 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周兆良、王愛麗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 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2025-01-08

TPDV-114-司促-208-2025010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竹 陳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91元 陳志祥、陳映竹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緣債務人陳映竹於民國108年起就讀華夏科技大學期間,邀 債務人陳志祥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24,93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 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 陳映竹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 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 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志祥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0,99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 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 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 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 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2024-11-21

TPDV-113-司促-15971-202411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康覺之 康黃麗莉 康芳彰 一、債務人康芳彰、康黃麗莉、康覺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覺之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康黃麗 莉、康芳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三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 元、100萬元、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 14 份,金額總計 411,21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康覺之自民國113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78,25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 於113年09月1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康 黃麗莉、康芳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259元 康芳彰、康黃麗莉、康覺之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78,259元 康芳彰、康黃麗莉、康覺之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259元 康芳彰、康黃麗莉、康覺之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506-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鄧富軒 債 務 人 鄧文檯 一、債務人鄧文檯、鄧富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 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鄧富軒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鄧文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91,5 5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鄧富軒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38,79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09月1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 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鄧文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795元 鄧文檯、鄧富軒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795元 鄧文檯、鄧富軒 自民國113年 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514-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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