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蕭瑋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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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王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80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CDEV-113-橋小-131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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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1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6,91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CDEV-113-橋小-132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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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6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6,66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CDEV-113-橋小-131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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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蘇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46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466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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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劉雨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1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4,126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CDEV-113-橋小-1322-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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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張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4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7,4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23

CDEV-113-橋小-131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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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曾姵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艾式團隊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23,435元,並簽立分期 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 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 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1,953元(首期為1,952元),若未按 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9,765元未清償。另 被告前向訴外人唯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分期總價17,61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 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3年4月15日起至 113年9月1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2,9 36元(首期為2,938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 今尚積欠本金11,744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清楚本案起訴內容,希望可以分期償還等語,資 為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16

CDEV-113-橋小-1311-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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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帟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前向訴外人玩樂商行簽訂買賣契約, 雙方約定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18,955元,並簽立分期付 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 國112年11月5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1,053元(首期為1,054元),若未按期繳 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 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3,689元未清償。(二) 另被告前向訴外人傑克音響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雙 方約定分期總價15,76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 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10月5日起至11 4年3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876元 ,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 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0,512元未 清償。(三)另被告前向訴外人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6,23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 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3年4 月5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共分6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 應繳納1,038元(首期為1,04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 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6,230元未清償。(四)另被告前向 訴外人文樺數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雙方約定 分期總價72,888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買 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3年4月5 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3,037元,若 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 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037元未清償 。(五)另被告前向訴外人玩樂商行簽訂買賣契約,雙方約 定分期總價15,794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同意將上開 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8月5日起至114年1 月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877元(首 期為885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週年 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 金8,770元未清償。(六)另被告前向訴外人紳騰商行簽訂 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分期總價7,153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約 定書,同意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2年8 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共分9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 應繳納795元(首期為79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795元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清楚本案起訴內容,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資為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51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16

CDEV-113-橋小-1305-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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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林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5-01-16

CDEV-113-橋小-1307-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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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蕭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8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6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2024-12-30

FSEV-113-鳳小-87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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