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安杰於民國110年11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
起至民國117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395,779元正未給
付,其中390,877元為本金;4,20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安杰
於民國110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0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2
75,892元正未給付,其中274,744元為本金;1,14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0877元 賴安杰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74744元 賴安杰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6497-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