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79號
債 權 人 余佳丞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王詩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1
樓之4
債 務 人 樊宣齊 住臺北市士林區通河東街一段130巷24
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
債 務 人 吳致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程奕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高雄市三民區
;另債權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停放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動產車
輛,並執行存放於第三人銀行處之存款債權,而債權人陳報
之第三人銀行均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
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PCDV-114-司執-20079-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