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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定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0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定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定洋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 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 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 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 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 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20日,而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12年12月20日以前,符合數 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 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 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 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分為侵害財 產法益及社會法益、各罪時間間隔9個月,就其所犯前揭各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 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 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 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 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 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 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 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 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經與 附表編號1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 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0至14日 111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8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壢原金簡字第4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3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7月9日 備註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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